???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發(fā)布《關于辦理藥品、醫(y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旨在依法懲治藥品、醫(y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的犯罪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
根據此次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同時,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的;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的等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針對藥品注冊申請人自行數據造假行為的性質認定問題,司法解釋規(guī)定,藥品注冊申請單位的工作人員,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釋規(guī)定的虛假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騙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藥品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明確,對藥品、醫(yī)療器械注冊申請負有核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藥品、醫(yī)療器械獲得注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司法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