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wèi)食品發(fā)〔2019〕5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wèi)生健康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為規(guī)范衛(wèi)生健康系統(tǒng)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等規(guī)定,我委組織制定了《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工作規(guī)范(試行)》(可從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網站下載)?,F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17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工作規(guī)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工作,及時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本規(guī)范適用于各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yī)療機構開展食源性疾病的報告、監(jiān)測、通報、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h級以上地方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qū)內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章?監(jiān)測報告
第四條醫(yī)療機構應當建立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工作制度,指定具體部門和人員負責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工作,組織本單位相關醫(yī)務人員接受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培訓,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記、審核檢查、網絡報告等管理工作,協(xié)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核實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信息。
第五條醫(y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發(fā)現《食源性疾病報告名錄》規(guī)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應當在診斷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系統(tǒng)報送信息。
第六條醫(yī)療機構發(fā)現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時,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對可疑構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當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報告。
第七條承擔食源性疾病主動監(jiān)測任務的哨點醫(yī)院應當按照國家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計劃的要求,對特定食源性疾病開展主動監(jiān)測。
第八條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確定本單位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工作的部門及人員,建立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管理制度,對轄區(qū)內醫(yī)療機構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
第九條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每個工作日審核、匯總、分析轄區(qū)內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對聚集性病例進行核實,經核實認為可能與食品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當在核實結束后及時向縣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條省、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每個工作日審核、匯總、分析轄區(qū)內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發(fā)現跨所轄行政區(qū)域的聚集性病例時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認為可能與食品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當在核實結束后及時向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其中,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報告)。
第十一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應當每個工作日對全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進行審核、匯總、分析,發(fā)現跨省級行政區(qū)域的聚集性病例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認為可能與食品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當在核實結束后及時向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報告。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后,調查結果為食源性疾病暴發(fā)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食源性疾病暴發(fā)監(jiān)測系統(tǒng)報告流行病學調查信息。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中發(fā)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將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及時報告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屬于食源性疾病的,按照本規(guī)范第十二條規(guī)定進行報告。
第十四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和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對轄區(qū)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向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監(jiān)測情況報告。
第三章?信息通報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醫(yī)療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應當組織研判,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轄區(qū)食源性疾病發(fā)病狀況,向社會公布影響公眾健康的主要食源性疾病及其預防知識,積極開展風險交流。
第十七條未經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承擔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的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發(fā)布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信息。
第四章?組織保障
第十八條國務院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和公布《食源性疾病報告名錄》,并適時對該名錄進行調整。省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本區(qū)域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增加食源性疾病報告病種和監(jiān)測內容。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完善轄區(qū)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工作體系,明確相關機構職責與工作要求,協(xié)調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對食源性疾病監(jiān)測報告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名詞解釋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具有類似臨床表現,在時間或地點分布上具有關聯,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發(fā)病可能與食品有關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食源性疾病暴發(fā):2例及以上具有類似臨床表現,經流行病學調查確認有共同食品暴露史,且發(fā)病與食品有關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錄
食源性疾病報告名錄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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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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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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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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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傷寒沙門氏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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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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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瀉性大腸埃希氏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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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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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毒毒素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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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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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球菌腸毒素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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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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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溶血性弧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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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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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酵菌酸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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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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蠟樣芽胞桿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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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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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曲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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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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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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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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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羅諾桿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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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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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賀氏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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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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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氣莢膜梭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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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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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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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如病毒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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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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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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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管圓線蟲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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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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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毛蟲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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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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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支睪吸蟲病(肝吸蟲?。?/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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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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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殖吸蟲?。ǚ挝x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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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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絳蟲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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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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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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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中毒(有機磷、氨基甲酸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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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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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硝酸鹽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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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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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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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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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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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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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鼠劑中毒(抗凝血性、致驚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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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動植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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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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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豆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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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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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油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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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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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芽馬鈴薯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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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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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鲀毒素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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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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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類毒素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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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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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胺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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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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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頭堿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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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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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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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蘑菇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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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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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變甘蔗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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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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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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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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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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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機構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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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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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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